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蘋果與三星始於 2011 年的專利侵權案歷時 7 年纏訟,終於在日前判決行車紀錄器定讞,美國聯邦法院判三星需向蘋果賠償 2010 至 2011 年間,販售侵害蘋果專利的獲利 5.39 億美元。 

蘋果早在 2011 年就控訴三星侵犯其多項專利,項目包括兩指縮放、多重手勢功能、底部膠條等設計,隔年法院即宣判蘋果勝訴,三星需針行車紀錄器對雙指縮放功能侵權賠償 1.5 億美元,另外需支付 3.99 億美元賠償於其他 iPhone 設計的專利上。 

三星後提起上訴,主要攻防於侵權 iPhone 的三項專利賠償金額,包括 iPhone 的矩形圓角外型、黑色螢幕上的彩色方格顯示介面。蘋果求償 10 億美元,三星卻認為最多只需賠償 2.8 億美元,雙方爭議於賠償金額的計算方式,三星僅願賠償手機侵權部分,蘋果則認為賠償應涵蓋整支手機的獲利。 後三星於 2015 法院的判決中支付了部分賠償 5.48 億美元,全案在 2016 年再次進入最高法院,蘋果要求最初 10.5 億美元的賠償。 

自行車紀錄器,又稱腳踏車或單車,通常是二輪的小型陸上車輛。英文bicycle。在中國內地、臺灣、新加坡,通常稱其為"自行車"或"腳踏車";在港澳等地用粵語則通常稱其為"單車";而在日本稱為"自転(轉)車"。在中國,1866年清朝派出了第一個出洋考察團,其中19歲少年張德彝在遊記裡使用到"自行車"一詞,於是自行車紀錄器一詞首次出現,並被一直沿用至今。對大多數人來說,自行車尺寸的選擇很重要。其實自行車尺寸選擇十分簡單。透過身高來決定使用自行車紀錄器的大小,但是還受其它一些因素的限制,每一個人的生理資料(如手臂長度,小腿及大腿長度,靈活性等)都是有差別的,它們將影響車架尺寸。如果介於兩個尺寸之間,會建議使用較小的車架。小的車架可以進行一些調整使之能適合騎行,舒適度是影響騎行品質的重要因素。

蘋果在本周判決後發表聲明:「此案最重要的不是金錢,而是蘋果致力於智慧型手機設計的創新與革新」。三星則表示,所有判決應以不危及創意與市場公平競爭為前提,暗示將再提出上訴。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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